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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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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9〕76号)精神,推动高等教育更好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 “八大发展战略”需求,按照“筑高峰”“冲一流”“强特色”三种类型,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择优遴选,重点支持部分高校建设高水平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实行竞争性动态管理。建立高水平大学建设监测指标体系,按年度对所有高校开展监测评价。对未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监测评价结果超过建设计划内高校的,纳入建设计划,相应退出原建设计划内监测评价结果靠后的高校,建设数量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建设计划

(一)“筑高峰”建设计划。

支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 (华东) 3 所驻鲁部属高校,对标国际领先高校,强化 “双一流”建设,力争用 10 年左右时间,在若干学科领域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引领带动我省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冲一流”建设计划。

遴选支持 5 所左右优势突出的高校,做强优势,力争用 5 年左右时间,进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行列或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同类型高校前列,建成服务我省 “八大发展战略”的标杆大学。

(三)“强特色”建设计划。

遴选支持10所左右优势明显、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校,强化特色优势,更好服务 “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夯实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支撑基础。

三、遴选方式

(一)遴选范围。 “冲一流”建设高校和 “强特色”建设高校,面向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本科高校进行遴选。

(二)遴选条件。

1.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主要包括高水平学科专业、课程、教研课题和教学成果,在校生质量和毕业生质量等。

2.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国家级人才、高水平青年人才和省级人才以及博士学位教师比例等。

3.科研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代表性科研成果等。

4.学校经费保障能力。主要包括办学经费收入情况、社会收入经费情况等。

5.加分项。一是根据教育部第四轮全国学科评估结果,对获得 B+及以上等级的学科予以加分;二是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予以加分;三是对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予以加分;四是对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给予加分,具体内容另行公布。

(三)遴选程序。由各高校自主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价,根据遴选条件评价结果,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及学校办学特色,分类确定 “冲一流”和 “强特色”建设高校名单。

四、建设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承担。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要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和实施相关工作,明确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高水平大学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建设目标与任务。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选择一所国际或国内同类型领先高校,从办学理念、学科专业、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治理体系、质量文化等各个方面全面对标,研究制定学校具体建设方案,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论证后,签订建设任务书。

(三)加大经费与政策保障。实施省部共建,对 3 所驻鲁部属高校 “双一流”建设,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建设计划的省属高校,结合学校建设学科数量,给予一定额度经费支持。在省级学科建设项目和非竞争性省级重大科研计划、平台建设等方面,优先在列入建设计划的高校布局。对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建设高校,给予省级人才工程配额,用于自主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下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岗位评审权,由学校按规定条件自主聘任。建设高校要积极拓展建设经费来源,通过社会服务吸纳社会资源,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制度,按年度实施监测评价。由省里组织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价服务等方式,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按建设目标实施中期考核、期末考核和绩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纳入省属本科高校年度绩效考核。强化问责,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减拨或停止其支持经费,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责令整改;对期末考核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减少年度 “绩效拨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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